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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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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工资折换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 

下一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上一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