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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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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济南、泰安、莱芜劳动争议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工伤赔偿标准,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律师,经济补偿,工伤律师网,劳动争议网,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赔偿网、工伤赔偿网、济南劳动纠纷律师、泰安劳动争议律师、劳动争议网、工伤赔偿律师、停工留薪期、劳动合同、工亡待遇、非法用工;济南、泰安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专业律师李律师,手机:18253191321,网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工资折换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 |
下一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上一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