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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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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5年3月24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关键词:济南劳动争议律师,工伤赔偿,伤残鉴定,劳动纠纷,工伤认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停工留薪,伤残等级,工伤保险,职业病,社会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护理费,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较低工资,失业保险金,试用期,劳动仲裁,解除合同;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济南、泰安、淄博、莱芜、德州、滨州、聊城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专业李律师手机18253191321,网址:http://www.taishanq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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