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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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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则 要 述
02 . 二次碰撞,难以定责的,由两次碰撞平均承担责任
03 . 将出租车租赁给无资质他人运营,应认定选任过错
04 . 机动车与行人碰撞,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05 . 共同饮酒者尽到提醒义务的,对醉驾肇事不负责任
06 . 评残后,取除内固定,诉请手术费,构成重复诉讼
规 则 详 解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由于原因力比例认定不同,两者并非简单的等同关系。 案情简介:2013年,王某驾车追尾路边徐某停止车辆后,王某车辆又被孟某雇请倪某所驾货车追尾,王某死亡。交警认定追尾者全责。法院生效判决在无法认定王某死亡与两次追尾事故之间因果关系情形下,推定两次追尾事故各占50%原因力,认定徐某承担15%民事赔偿责任,倪某承担50%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某自负35%责任。王某、徐某投保的人保公司、倪某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死者家属相关损失后,就人保公司承担王某车损部分13万余元,人保公司起诉平安保险公司分担50%。 法院认为:①从车辆受损情况看,第一次追尾事故中车辆碰撞程度较第二次追尾事故中车辆碰撞程度严重,该事实有相应现场照片予以证实,且生效判决已进行了认定。但该生效判决确定的是因王某死亡所产生的赔偿责任承担,本案所要确定的是王某所驾驶车辆损失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物损责任承担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人身损害责任承担。 ②本案中,第一次追尾事故中车辆碰撞程度较第二次追尾事故中车辆碰撞程度严重,故第一次追尾事故对造成保险车辆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应较第二次追尾事故更高。对保险车辆损失,孟某作为倪某雇主承担30%赔偿责任;由于死者王某对第一次追尾事故负事故主责,且第一次追尾事故碰撞程度较严重,故其自负40%责任;徐某承担30%赔偿责任。综上,孟某应对保险车辆损失13万余元承担30%及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由于孟某名下交强险、商业险(包含车损险)均投保于平安保险公司,且赔偿金额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故判决平安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人保公司4万余元。
实务要点: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由于原因力比例认定不同,两者并非简单的等同关系。 案情简介:2015年,张某车辆先与卢某车辆相撞,张某受伤。不到5分钟,两车又被赵某车辆碰撞。张某死亡。交警无法定责。 法院认为:①在案涉交通事故前后两次碰撞中,交警部门只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证明,并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张某死亡系两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两次碰撞相隔近5分钟,且张某死于到医院途中,故应作为一次事故处理,但应分为两个阶段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无法区分两次碰撞对张某死亡的参与度,故认定两个阶段即两次碰撞各承担50%责任。 ②第一阶段,张某与卢某两车碰撞,结合两次对卢某询问以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结果等证据,卢某应承担7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第二阶段,张某、卢某、赵某三车碰撞,根据对卢某、赵某等人询问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赵某应承担80%责任,卢某、张某各承担10%责任。综合此次事故二次碰撞造成的死亡后果,由卢某承担原告损失40%、赵某承担40%,张某自负20%。
实务要点:交通事故二次碰撞,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作为一次事故处理,先由前后两次碰撞平均承担责任,再依两次碰撞中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按份责任。 案情简介:2015年,贺某以每月2500元租金标准将出租车转租给无从业资格的姜某。2016年,姜某驾车与骑三轮车的洪某碰撞,交警无法查明事故事实,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 法院认为:①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机动车一方按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 http://www.taishan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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