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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利息,担保人不知情不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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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在借条上加上利息的约定,担保人对借款利息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偿还原告李某生借款200000元及利息49866元,担保人文某根对上述款项当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12月1日,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夫妇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日,原告李某生通过其妻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谢某华转款20万元。转款后,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生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今借人:谢某华、王某珠,2014.12.1,担保人:文某根”。此后,原告李某生与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就利息一事进行了协商,被告谢某华在借条上载明了:“年利6万,按季度付”。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8月,被告谢某华陆续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10万元。此后,被告谢某华、王某珠未再还款。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问还款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生与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在被告文某根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对借款另行约定了利息,属于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故对于加重的债务即借款利息,被告文某根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当中,被告谢某华陆续还款10万元,该款对于其与原告间应认定为按约归还利息,对于被告文某根而言应为归还借款,剩余债务为10万元。因此,被告文某根还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为10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李学军律师转载: 18253191321 滨州劳动争议律师,工伤赔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劳动仲裁:一、劳动争议纠纷法律服务范围: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试用期、辞职、解除合同、裁员与辞退、工伤与职业病、非法用工、员工背景审核、入职离职管理、劳动人事外包风险控制、薪酬方案设计、集体协商、经济补偿、赔偿、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休息休假制度、调派制度、补偿给付制度; 二、工伤赔偿争议纠纷法律服务范围: 工伤保险、工伤事故赔偿、一次性赔偿、停工留薪、残疾补助金、 伤残津贴、工伤认定、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待遇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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