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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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替公司干活,工钱该找谁要?

案件介绍

20149月至201510月期间,被告许某多次找到原告李某要求原告为其与朱某合伙的服装厂运货,原告对每次运输进行了登记,并在每次运输后,要求被告在价格后签字确认。运送货物为服装厂所需的布料、配件或者生产运输出去的服装,每次运输时,谁找原告的就谁签字,原告所记载的账目中,服装厂共有四人签字,大多数是被告和朱某,另外两人也是在服饰长上班的,因为朱某已经承诺偿还其签字的运输款,另二人金额较小,原告不再主张,所以现在只找被告许某要钱。原告不认公司,只认个人,谁签字就找谁要钱,坚持不起诉公司。

原告李某诉讼请求:淄博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律师

1、判令被告支付运输款235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109日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某辩称:

1、本案被告主体错误,原告是为被告许某和朱某作为股东的某服饰有限公司运货,故服装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原告应当起诉服装公司;

2、被告主张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点评

法院认为原告多次接受被告及朱某的指令为二人作为股东的服装公司运送与服装相关的货物,且每次运输以厂内工作人员签字为准,签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被告许某一人,足以表明与原告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是服装公司,而非被告许某。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坚决不起诉公司,只认签字的个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许某个人支付运输款,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负担。

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否则当需要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候却发现无计可施,就像是本案中的原告李某,为公司做事,最后收款的时候却只找个人,不能够正确的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来源:浦口法院

李学军律师转载:182531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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