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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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一定能拿到二倍工资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在这些案例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均能获得支持吗?

一、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检索

1.《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2018修正)》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但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济南律师,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律师。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二十八条:因劳动者的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3.《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终止的是否执行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至用工满一年或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止,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参照前款处理。如果属于劳动者的原因,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二、相关案例检索

1.法院支持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

①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205号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周应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关于福祥公司是否应支付周应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应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此时,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周应中拒绝与福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了周应中终止劳动关系。福祥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周应中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福祥公司继续工作,福祥公司亦每月向其支付工资,福祥公司事实上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且在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故福祥公司关于不应支付周应中二倍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108号某区宝城亚洁张老足浴店与罗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即使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期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以避免“不合法”的用工状况的出现。而本案中,原告在用工后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维持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其管理上的过错亦十分明显。综上分析,本院认为原告有关“被告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的诉讼主张不成立。

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民终1084号孙爱山与江苏华健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在孙爱山工作期间,华健公司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华健公司应当向孙爱山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华健公司辩称因孙爱山存在过错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于该辩解不予采信。

④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40号珠海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李玲丽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相关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但上述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即自用工满一个月之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合同之前一日止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只要双方事实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承担上述支付义务,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原因还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在所不问。天鹅大酒店上诉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系对相关行政法规的片面理解,本院不予采纳。

2.法院不支持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

⑤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4842号何正清诉贵州吴氏嘉美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能判定如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则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如是劳动者的原因,则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双方达成合意,取决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何正清在被告处上班的次月及与水城县博健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两家公司间隔上班,故依照上述规定被告在知晓原告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拒绝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的原因出自原告何正清自身,被告贵州吴氏嘉美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不应支付二倍工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3905号(2017)皖13民终1454号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徐凯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徐凯确认收到了英斯贝克公司寄来的劳动合同,但是认为在劳动报酬方面同入职前英斯贝克公司的口头承诺不一致故未签订劳动合同。鉴于徐凯并无证据证实英斯贝克公司曾口头承诺的内容,所以其拒签劳动合同并无正当理由。综上,英斯贝克公司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系由于徐凯拒签劳动合同导致合同并未订立,因此徐凯要求英斯贝克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难以成立。

 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93号王淑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原审中王淑兵的陈述,2014125日前用为公司已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为公司至该日已尽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原审法院未支持此日起的二倍工资正确。

三、检索分析

1.检索法律分析

关于法律分析方面,由于用人单位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系惩罚性规定,是对用人单位为恶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措施。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签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未尽到诚信义务,则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故目前已有地方出台相关规定,由于劳动者原因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2.检索案例分析

通过检索结果分析,法院作出支持劳动者诉求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法律已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仍继续用工系违法行为,故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其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过错,系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如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作出驳回劳动者诉求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用人单位已经履行诚实磋商义务,劳动者拒签本身具有过错;

 2)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因劳动者行为随意扩大用人单位的责任。

四、检索结论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原因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实践中多因用人单位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也有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只能在签约与辞退之间作出选择,如用人单位未予辞退,则直接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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