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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是否合法?18253191321

刘女士与某超市猪肉经营摊主签订了3年期用工合同,试用期1个月,月薪3000元。试用期间刘女士多次上班期间购物,并因购买的商品价格与超市其他部门的经营者产生争执,因此超市要求猪肉经营摊主解聘刘女士。在刘女士试用期满后的第2天,猪肉摊主告知刘女士,由于近期她造成了许多麻烦,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并告知其去超市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工资。刘女士只好回家待业。德州律师,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律师

此后,超市人事部门多次致电刘女士办理离职手续及领取工资。但刘女士法律意识很强,知道猪头摊主未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直未到超市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而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刘女士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超市是否有权介入刘女士与猪肉摊主的用工合同,要求猪肉摊主辞退刘女士?进入劳动仲裁环节后刘女士哪些权益能获得法律的保障?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受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的限制。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刘女士与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超市有权对其员工进行管理,有权对刘女士违反超市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只有通过了解超市的规章制度,从而明确刘女士的行为是否违规并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才能确定超市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另外,刘女士对超市规章制度的了解程度决定了刘女士的主观过错程度,对案件的定性也非常重要。

如明确了刘女士的行为属于违反超市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已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并且刘女士对于规章制度内容知情且了解,则超市有权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向刘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如超市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或者由于可归责于超市的原因导致刘女士对超市规章制度不知情,则超市无权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刘女士有权要求超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超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李学军律师转载:182531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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