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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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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泰安、莱芜劳动争议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工伤赔偿标准,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律师,经济补偿,工伤律师网,劳动争议网,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赔偿网、工伤赔偿网、济南劳动纠纷律师、泰安劳动争议律师、劳动争议网、工伤赔偿律师、停工留薪期、劳动合同、工亡待遇、非法用工;济南、泰安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专业律师李律师,手机:18253191321,网址:
(劳社部发[200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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