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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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说明: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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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
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
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
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
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下一条: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上一条: ♦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鲁高法【2008】243号